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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 看嘛,眉山又遭了一批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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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5-25 16:3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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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2023”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铁拳行动2023”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眉山市天府新区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对所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6日,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辖区内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架上摆放有《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的证书,该荣誉证书为虚假证书。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操某于2020年7月接到自称是四川省市场监督质量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向其推销《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经沟通后表示要申领,2020年7月23日收到该证书并添加了对方工作人员微信,支付了2550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操某表示他收到证书后一直放在仓库并没有摆放,自2022年11月份开始在店里摆放展示。


处理结果:当事人展示虚假《诚信经营示范单位》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彭山区某燃具店销售未经3C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16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彭山区某燃具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台燃气灶标签上标注的经销商和制造商均无强制性认证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以178元/台的价格进购2台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规格型号为JZY-928的OGAS牌家用燃气灶,该燃气灶标签上标注的经销商和制造商均无强制性认证信息,当事人在进购该批家用燃气灶时未查验其经销商经营资质以及强制性认证证书。截止2023年1月16日止,该批家用燃气灶共销售1台,销售价为350元/台。该案的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17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未经3C认证的目录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72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仁寿县某粮油超市经营门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2月17日,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打假人员对位于仁寿县文林镇的某粮油超市经营门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并扣押涉嫌假冒的“剑南春”“五粮液”“泸州老窖国窖1573”白酒共计38瓶。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8月和2022年10月从宋某处购进12瓶“国窖1573”、20瓶剑南春”和9瓶五粮液”品牌白酒。截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国窖1573”品牌白酒1瓶和“五粮液”品牌白酒1瓶,自用1瓶,销售金额2360元,利润560元。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白酒均被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剑南春”品牌白酒20瓶、假冒“五粮液”品牌白酒8瓶、假冒“泸州老窖国窖1573”品牌白酒10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丹棱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2年9月9日,丹棱县市场监管局接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转来举报,反映辖区内某公司在其经营的位于“拼多多”购物平台的店铺内对其销售的“石榴”发布有“1斤仅需几毛钱”字样内容的宣传图片,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当事人为吸引流量在其经营的位于“拼多多”平台店铺内对其销售的“石榴”配图有“1斤仅需几毛钱”字样内容。丹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登入该销售页面点入该图片链接,见有9个选项水果销售,对应价格均明显高于当事人图片所宣传的“1斤仅需几毛钱”。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内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丹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洪雅县某农资店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农资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3月21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接线索举报称洪雅县某农资店在抖音商城销售某农资产品为国家专利,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查见标注“专利号:CN108002906A”字样农资产品800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查询该专利已在申请公布后撤回,即该产品系假冒专利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内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经查,该农资产品生产厂商为什邡某化工有限公司,洪雅县市场监管局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什邡市市场监管局。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假冒农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眉山某农业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12日,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眉山某农业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1台使用登记证号为梯11川MG2034(21)的电梯未见有效检验报告,现有检验报告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11月,现场电梯处于锁梯停用状态,调取电梯内监控发现该电梯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12日均处于使用状态。经查,该电梯检验有效期到2022年11月30日,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在2022年12月1日电梯检验超期后持续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至2023年1月12日。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青神县某夜宵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案情介绍:2023年3月17,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对青神县某夜宵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执法人员责令该店5日内完成整改,并出具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3年4月4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夜宵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仍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在现场发现了明显的食品浪费。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在青神县青竹街道经营中餐和夜宵。当事人经限期整改后仍未按要求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未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造成了现场食品浪费。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眉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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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风景 2023-5-28 04:35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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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8766789 2023-5-25 22:37 威望 +2
老K光速 2023-5-25 18:21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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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5-25 18:04: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IP:广东清远
    排排坐、吃果果,一个地方一个,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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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5-26 06:52:42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没有节约都要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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