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房屋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规范装饰装修行为,切实保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安全和居住安全,5月22日,眉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13个“严禁”,从压实责任、严密监管等4个方面细化15项措施,建立申报、审核、巡查和执法查处等7项协同机制,标本兼治规范装饰装修行为。
1. 不得在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情况下,自行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 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在楼板开凿或者扩大洞口。
3. 不得拆除承重梁、柱、板、墙,拆除连接阳台的砖体、混凝土墙体。
4. 不得把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洗浴室、厨房。
5. 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6. 不得擅自超出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7. 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8.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
9. 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燃气、供水管道和设施。
10.不得采取其他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做法。
11.不得擅自拆改或破坏公共部位、疏散走道、楼梯间内的消火栓、喷淋、排烟窗口、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或占用、阻塞消防安全通道、出口等。
12. 施工中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13.不得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建立《眉山市装饰装修企业名册》,实行清单管理(个体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业务从业技能证)。
鼓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选择《眉山市装饰装修企业名册》中的装饰装修企业。
全面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申报登记,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向辖区社区居委会申报登记。
凡未申报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制止装饰装修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对装修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装修企业是否在册等进行查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手续。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于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要在所在楼栋显著位置公示装修项目情况,接受小区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要建立装饰装修巡查管理制度,施工人员持证出入,装饰装修材料实行出入查验。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采取暂停施工用电、用水等临时应急措施。
各住建部门、街道(乡镇)要建立违法违规装饰装修快速处理机制,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后,及时到现场核查(不属于职责权限的,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确认房屋装饰装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装修人、装修企业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严格处罚。
各住建部门、街道(乡镇)发现房屋建筑因违规装修出现墙体开裂、倾斜、地基下沉等结构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尽快开展安全鉴定,情况紧急的,可由街道(乡镇)或住建部门委托开展应急安全鉴定。按照鉴定结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开展加固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