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
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彰表扬和激励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当地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组织的避险转移及专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外,对我市境内成功避免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以下的奖励,适用本办法。成功避免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含)以上的奖励,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3号)申报省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的成功避险是指发现因自然因素诱发的突发地质灾害前兆信息,较为准确地判断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等,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出灾前预警,使受威胁的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因灾人员伤亡的事件。其中,成功避险人数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未及时组织转移可能带来的实际伤亡人数。
第四条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对象是首先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单位。
多人共同参与成功避险的,由共同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奖励;无共同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单位奖励。对单位的奖励,由获奖单位根据具体贡献向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个人分配奖金。
对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推荐其纳入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表彰表扬范围,或将相关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迹函告其所在单位并推荐给予表彰表扬,其相关物质奖励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不纳入本奖励办法范围。
第五条 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开展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奖励工作。
第六条 精神奖励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按程序提请市委、市政府或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给予即时通报表扬。
第七条 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灾伤亡人数确定,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3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2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的事件;二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的事件;三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人以下的事件。
一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8000元、单位奖励16000元;二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5000元、单位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3000元、单位奖励5000元。
按照“分级奖励、不重不漏”的原则,避免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含)以上由省级负责奖励,30人以下由市级负责奖励。
第八条 符合市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物质奖励标准的,主要奖励程序为:
(一)推荐。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辖区内本年度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件避免可能的因灾伤亡人数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并逐个事件填写《眉山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表》(附件1)和组织核实成功避险事件的真实性,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报送推荐材料(附件2)。
(二)审查。按照“随时受理、集中审查”形式,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于每年10月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组织相关专家集中审查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的推荐材料,并拟定奖励等级。必要时,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可组织专家前往现场实地核查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件。
(三)公示。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其官方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情况、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个人和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对成功避险的主要贡献,避免可能的人员伤亡情况,拟定奖励等级、奖金额度等。
(四)奖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后,联合印发奖励通知。市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财政局,由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财政局据实兑付奖励资金。
对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可在成功避险事件后按上述程序进行即时奖励,不再重复集中奖励。
第九条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要求及时上报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信息,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及时宣传推广相关地质灾害成功避险案例。
第十条 市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审查、公示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已领取奖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关奖励认定结果予以撤销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