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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6 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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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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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7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7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7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涉及东坡区尚义镇桥楼村2、3、4组,尚义镇万华社区7组,修文镇铝城社区18、20、24组,修文镇英雄村6、8、9组。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12.0081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2.8752公顷,园地5.3785公顷,林地0.4858公顷,其他农用地1.8259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1.4427公顷)。(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现行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向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8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8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通告如下: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8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涉及东坡区修文镇英雄村5、7、8、9组。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13.8328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5.0197公顷,园地5.1482公顷,林地1.3399公顷,其他农用地0.8995公顷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1.4255公顷)。(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现行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向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关于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置房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改善失地农民生活状况,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置房二期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为依法有序实施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二、征收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三、征收范围: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置房二期项目涉及的眉山市鑫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约97.07亩,建筑面积约9292平方米。四、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协助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房屋征收协助单位: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约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按照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件: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置房二期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置房二期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置房二期项目涉及的眉山市鑫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约97.07亩,建筑面积约9292平方米。四、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协助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房屋征收协助单位: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约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规定选择。(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不动产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二)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三)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评估,只作货币补偿。(四)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类型为划拨的,被征收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五)被征收人符合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1.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区位、面积、用途、结构、新旧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企(事)业单位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企(事)业单位须符合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规划及准入条件要求,不符合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规划及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等价调换。产权调换以“双评互补”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含土地)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价值分别评估,等价值原则调换,计算结清差价。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他附属不动产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费计算一次,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调换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交付腾空房屋及不动产权证原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2倍发放。提前签约奖励。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计算,被征收房屋为企(事)业单位: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给予评估总价值4%的奖励。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企(事)业单位的,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签约的,给予评估总价值1%的奖励。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30个工作日内支付征收补偿款总金额的40%。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腾空的房屋及权属证原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征收补偿款总金额的40%。权属证注销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征收补偿款总金额的20%。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20个工作日内支付征收补偿款总金额的20%。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腾空的房屋及不动产权证原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征收补偿款总金额的30%。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按等价值计算、结清差价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征收补偿款总金额的50%。(二)房屋搬迁。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第一次补偿款之日起30日内自行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退,并将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及房屋钥匙等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进入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公证抽签方式从备选评估机构中确定1家评估机构实施评估。(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一)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房屋征收主体。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擅自拆走和破坏房屋内外的一切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在被征收人补偿款和奖励款中扣除拆除部分的价值。(二)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三)产权调换房屋办证的税(费)、房屋维修资金和水电等相应开户费,由房屋征收主体承担。(四)如有抵押,抵押人告知抵押权人收回证件原件,并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五)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经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房屋征收主体审定同意后生效。(六)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房屋征收主体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二、本征收补偿方案由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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