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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 14: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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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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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春雷行动2023”和“铁拳”行动2023期间,以查促防,以打促管,助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1:东坡区某皮肤健康管理中心违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及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11月11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某皮肤健康管理中心检查时,发现“利多卡因盐酸注射液”等药品和“注射用透明质酸”等医疗器械、部分类似注射用透明质酸的产品无中文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产品的购进票据和产品资质证明材料,东坡区市场监管局现场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索取供货方资质和票据的情况下购进“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氨甲环酸注射液”等药品共计43盒;在日常经营中使用“乔雅登的透明质酸”“伊妍仕少女针”等医疗器械共计15种,其中6种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明材料和购进票据,其余9种医疗器械属于国产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说明购进来源。 当事人无法证明药品、医疗器械来源渠道合法,采购使用乔雅登透明质酸等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00000元、没收查封扣押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会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青神县某酒行进行检查,经鉴定,该门市摆放的5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均属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青神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查,2023年春节后,当事人分两次从两个上门售卖白酒男子手中以500元/瓶的价格回收5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摆放在其门市以102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检查时上述5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均未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相关票据、上级供应商相关信息以及是正品的相关材料。 当事人销售侵权“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五粮液”浓香型白酒5瓶、罚款15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在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月,未按要求提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报检,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下发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报检,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仍未按《监察指令书》要求申请电梯定期检验且仍在继续使用该电梯。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洪雅县某茶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过度包装礼盒茶叶案 2023年3月14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茶叶礼盒“过度包装”专项检查,眉山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洪雅县某茶叶经营部经营的礼盒茶叶包装进行了现场测量,检测结果显示茶叶礼品盒的包装空隙率为86%,判定该商品包装的空隙率不合格,属过度包装。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要求立即下架该礼盒茶叶。 近期,仁寿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餐饮行业开展反浪费食品宣传,并对未张贴反粮食浪费标识、未正确履行法律义务的餐饮单位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整改,2023年3月3日,仁寿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仁寿县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监督意见书进行整改,其经营场所仍未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用餐已结束的1包间餐桌上摆放的剩菜明显过度浪费。 当事人所在经营场所未张贴、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和提示超量点餐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仁寿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期,丹棱县市场监管局在对丹棱县某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墙上张贴有一张标注有“一次见效,针对月经不调、乳腺增生,子宫肌瘤……”等字样内容的宣传海报,同时在经营场所商品展架上摆放有外包装印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61 ”等字样的产品“乾坤解压调理套”2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商品具备上述功效,且该商品为普通化妆品,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宣传海报对无治疗疾病功效的商品宣传具有治疗疾病功效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在案发后也主动对相关违法海报进行了撤除。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丹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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