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2023”启动以来,眉山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行动主题,聚焦食品、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等领域整治,查办了一批案件,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1:邓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品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6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有名中年男子在洪雅县古玩市场销售90年代假“五粮液”,洪雅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邓某库房内查获85年、88年“五粮液”共6个品种76瓶。经查,邓某从2021年至今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进的上述五粮液陈年老酒,总共购买了约80件(每件6瓶),购进价格约8000元。邓某自述当时在买这些酒时供货商提前告知过该货品是假冒陈年老酒,他仍购回并放在自己古玩摊位上冒充85年、88年“五粮液”陈年老酒销售。洪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剩余“五粮液”进行了扣押,随即洪雅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鉴定,经鉴定邓某销售的“五粮液”均系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罚结果
当事人邓某销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东坡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磷酸二氢钾”化肥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5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东坡区某农资经营部涉嫌售卖假化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联合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对该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8袋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九河牌磷酸二氢钾化肥,上述肥料经四川九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鉴定均为假冒商品,东坡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经营部涉案肥料予以查封扣押。经查,2022年12月,该经营部在未索取、查看和留存供货方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联系方式、车牌号码等资质的情况下,从流动商贩处以52元/包的价格,购买了12包九河牌磷酸二氢钾肥料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20元/包,截止检查日共销售了4包,剩余8包未销售。
处罚结果
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货值金额0.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3:彭山区某烧烤店禁止顾客自带酒水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17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彭山区某烧烤店禁止客人自带酒水,彭山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店进行现场核查。该店负责人张某某现场承认投诉情况属实,看到顾客手上拿有酒水就口头告知顾客禁止自带酒水。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至检查日一直禁止顾客自带酒水。
处罚结果
当事人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丹棱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近期,丹棱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丹棱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店铺内,对其销售的“石榴”发布“1斤仅需几毛钱”字样内容的宣传图片,与实际情况不符,丹棱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此事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吸引流量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店铺内对其销售的“石榴”配图有“1斤仅需几毛钱”字样内容,登入该销售页面点入该图片链接,见有“净重5斤 特级品质果”“净重5斤 大果精选”“净重3斤 大果精选”等9个选项,对应价格为25.8元、24.8元、18.8元等。上述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当事人图片所宣传的“1斤仅需几毛钱”。
处罚结果
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丹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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