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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5 09: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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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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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成贵等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振丰果业有限公司、刘廷军劳务纠纷系列案中,被执行人刘廷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徐成贵等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刘廷军,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26日,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良安镇八一社区6组200号,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30926****。
执行依据: (2022)川1403民初第1649号等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刘廷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成贵等人本息共计938535元。 2023年3月24日—2024年3月24日(此期间被执行人被找到或案件执行完毕悬赏即终结)。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廷军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经本院核实并使得该案得以执行回款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一次性给予举报人悬赏奖励。举报人领取悬赏金额需符合以下条件: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经报告的、法院或其他机关已经掌握的范围,悬赏金的领取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中,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时间为准。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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