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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 眉山发布“春雷行动2023”执法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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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2-17 09: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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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2023”开展以来,眉山市市场监管系统迅速行动,在全市范围内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市场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扩大“春雷行动2023”影响力,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近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案例一:

东坡区某影院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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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春节期间,有消费者举报某影院看3D电影需自备3D眼镜或在影院前台购买,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该影院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影院以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影院进行了法理宣讲,责令其停止侵犯消费者权益,并对其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二:

丹棱县某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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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11日,丹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交易监测时,发现某抖音账号(系丹棱县某经营部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正在直播宣传销售“四川纯甜无酸耙耙柑”,并称其经营的耙耙柑产地为眉山丹棱。耙耙柑学名春见,丹棱县耙耙柑在该时间段内并未上市销售,丹棱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线索展开调查。经查:该经营部主要从事网络直播平台水果直播带货销售,除经营自身抖音账号外,另聘请了直播带货团队进行推广带货,在11月11日进行带货直播时宣称所销售的“纯甜无酸耙耙柑”产地为丹棱县,且其摆放的柑橘样品为“甘平”并非“耙耙柑”。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推广销售耙耙柑的采购票据,自述所销售的耙耙柑并非采购自丹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丹棱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三:

彭山区某药店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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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近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彭山区某药店进行突击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未在其药品展示柜内发现“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但在该药店收银台背后柜子里发现尚未销售的对乙酰氨基酚栓33盒。经查,2022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22日期间,该药店以3.2元/盒的价格购进“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40盒。为规避执法检查,商家未在药品展示柜内展示“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样品及公示价格。当有消费者询问时,便从收银台背后柜子里取出药品,并以12元/盒的价格销售共计7盒。12月初,“东信”牌对乙酰氨基酚栓进货价均为2.2元/盒左右,销售价均为3元/盒-4元/盒。该药店在进货价未显著提升的情况下将销售价从3元/盒左右大幅度提升至12元/盒,进销差价率从43%提升至275%,推动了该药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属于哄抬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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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洪雅县某海鲜经营部销售小河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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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7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监测到洪雅县某海鲜经营部在网上发布销售“小河虾”信息后,当即对该海鲜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店内的水池发现待售小虾,经调查:当事人从成都百家市场某海鲜行购进的小河虾(来自成都周边流域),其购进价为35元/斤,共购进数量2斤,尚未销售。按照《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的规定,即成都周边大河流域是属长江流域岷江—沱江水系,都属全面禁捕范围。2022年12月7日,该经营部负责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已将小河虾进行了放流。

处理结果:

当事人收购销售长江流域渔获物小河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洪雅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2.5倍,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眉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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