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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获悉 4月14日
眉山在全省率先出台了 《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全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含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建设项目(含临时用地)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 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的原则,各地要把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部署、推进; 坚持谁用地、谁剥离、谁收益的原则,土壤剥离、运输、储存等产生的费用应纳入项目开发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并允许实行有偿交易; 坚持就近利用、效益兼顾的原则,确保时间、空间上的就近,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各地对辖区内拟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情况和土壤利用需求开展调查,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规划》;
在具体项目实施时,由剥离单位组织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报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将剥离土壤运输到存储点位按土壤类别分类存放,严防出现水土流失、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
按照剥离的土壤的来源、质地、肥力等情况就近、科学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旱改水”、中低产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矿山修复、污染土地修复等工程,实现优质土壤的保护与科学再利用。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眉山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