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案情简介】
市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仁寿万达某饭店在“**惠仁寿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含有“请在活动期内使用,可转赠亲友,逾期未使用作废...本套餐属商家定制套餐,无正当理由,不可退款”等内容。经仁寿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之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2500元。
典型案例二
【案情简介】
典型案例三
【案情简介】
市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某短视频平台上有某豆花鱼馆发布含有涉嫌违反长江禁渔规定内容的短视频。经仁寿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发布来源于网络的剪辑视频:“又香又脆的香酥小鱼儿,从小生活在北斗的大河里,有想吃的吗?”以虚假宣传销售野生鱼为噱头以达到提升店铺流量的目的,当事人上述行为属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仁寿县局责令当事人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2000元。
典型案例四
【案情简介】
市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视高某楼盘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经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局调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文章含有“随着视高大学城规划红利的兑现……所谓投资就是买未来升值保障……什么才是……‘摸得着、看得见、有收益、抗通胀’的长期投资之选?……有‘金’无险?”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187.5元。
典型案例五
【案情简介】
典型案例六
市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丹棱县某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宣传“三氧疗法是目前最新最优的自然疗法、三氧疗法能够预防和治疗哪些疾病、急慢性脑中风及脑溢血后遗症、脑供血不足、心血管疾病、肝疾病;三氧疗法优势无创伤、无痛苦、无风险”等内容。经丹棱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丹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