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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5 10: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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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黄*夫(身份证号:44052519681*******1):
经查,你(单位)在眉山旺达广场·旺达铭苑项目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129000元(拾贰万玖仟圆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眉山市财政局专户财政非税,账号:100447461440010******0,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机关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71-16号,联系人:范一丁,联系电话:028-38232508。
特此公告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2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建执罚〔2022〕第Z11-006号
被处罚人:黄*夫
身份证号:44052519681*******1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8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旺达广场·旺达铭苑项目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查询重庆诺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质的复函、旺达广场·旺达铭苑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诺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往来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裁量标准,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节。
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9000元(拾贰万玖仟圆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眉山市财政局专户财政非税,账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分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22年3月22日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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