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22-3-8 11: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IP:保留地址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王*在其经营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街**号的**按摩店内容留他人以15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王*每次抽成50元。同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在上述场所内容留卖淫女岳某某、黄某某分别与嫖客吴某某、陈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经查,王*提供场地容留卖淫从中获取嫖资提成共计2000元。
2021年9月16日,王*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12月14日,王*向本院如实供述其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供述与辩解,证人岳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有坦白、认罪认罚、累犯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