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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1年第29号)、(2021年第31号)、(2021年第37号)和我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1年第4号),涉及我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仁寿国贸有限责任公司花园店经营的白鲢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0000003932249(白鲢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5月12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国贸有限责任公司花园店;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地西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鲢鱼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数量小,主动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7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捌元零捌分(¥178.08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原因。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进货查验把关不严。
整改情况:保留进货票据、严格进货查验。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彭山区发到家生活超市经营的紫茄(茄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2987(紫茄(茄子));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5月24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发到家生活超市;经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紫茄(茄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元陆角叁分(¥110.63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系种植环节造成。
整改情况:设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快检合格后上架销售。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仁寿国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韭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GC21510000003932697(韭菜);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5月19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国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整(¥140.00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进货把关不严。
整改情况:加大快检力度,要求供货商提供检验报告。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不合格食品金针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0000003933438(金针菇);规格型号:68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月29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眉山升泰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国贸有限责任公司翡翠店;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金针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8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壹拾元玖角(¥410.9元);
2.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元)。
(三)生产企业原因排查情况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应该是原料搅拌后未及时罐装,导致防腐剂沉淀不均匀。
(四)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金针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及购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该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五)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进货查验不严。
整改情况:1.收货部根据订单合适各项资料无误后照单验货,收货需要提供;2.严格索证索票,收货时需提供本次商品检验合格报告。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洪雅县尚品酒楼使用的凉菜盘、烧菜盘和炒菜盘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572(凉菜盘);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7月2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尚品酒楼;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573(烧菜盘);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7月2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尚品酒楼;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574(炒菜盘);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7月2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尚品酒楼;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凉菜盘、烧菜盘和炒菜盘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人为操作不当。消毒不彻底造成。
整改情况:按要求开展餐饮具消毒工作。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仁寿县珠嘉镇大蓉和蜀寓大酒店使用的茶杯和骨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464(骨碟);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6月3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珠嘉镇大蓉和蜀寓大酒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抽样编号和样品名称:SC21511400684530465(茶杯);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6月30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珠嘉镇大蓉和蜀寓大酒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骨碟和茶杯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5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经营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其他。消毒完毕后使用环保布对餐具上的水渍进行擦拭,造成了二次污染。
整改情况:在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确保不在发生餐具抽检不合格。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