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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事发眉山市仁寿县,有一对80后夫妻王某、邱某,他们有一个两岁的女儿小宝,(化名),在家里装修期间不小心坠楼死亡。事后夫妻二人被法院判决共获得赔偿10万余元。然而,2021年9月从法院获悉,被判决的保某仁寿分公司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结合事实及各方当事人过错大小,一审认定80后夫妻二人自行承担85%的责任,装修工人邓某承担5%的责任、须赔偿小宝父母经济损失3万余元,保某仁寿分公司承担10%的责任。须赔偿小宝父母经济损失7万余元。
保某仁寿分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保某仁寿分公司存在过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并且保某仁寿分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保某仁寿分公司与小宝坠楼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首先,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为,制止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违章搭建、拆改主体结构,或外立面改造等,影响其他业务或建筑物整体安全、形象的行为。而对于业主自身装修过程中是否必须安装防护网以及房屋内部是否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属于业务自身管理范围,已超出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义务范畴,保某仁寿分公司无法定提示或监督义务。
其次,保某仁寿分公司并没有违反《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保某仁寿分公司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未提示或警示并不会一定导致小宝坠楼死亡的发生,小宝坠楼死亡与保某仁寿分公司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最后,保某仁寿分公司已在《关于装修安全隐患的温馨提示》中书面明确提示,装修业主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家有老人、小孩的,不要带入装修危险区域。保某仁寿分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没有过错,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某仁寿分公司认为他们与装修人员邓某之间的责任比例分配不合理。邓某作为实际装修人员,不具备装修资质,且在装修过程中没有对装修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重大过错,他的行为与小宝坠楼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邓某应当承担更多的侵权责任。一审认定保某仁寿分公司承担10%的赔偿比例,属于不合理。
小宝的父母认为,保某仁寿分公司不是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装修工人邓某表示,他不在事发现场,是物业与业主没有沟通好才发生了事故,责任在于物业与业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邱某作为小宝的父母应该知道装修的空间很危险,应当提高注意义务,但王某夫妻在知道没有安装玻璃的装修现场有危险,并且物业公司明文禁止小孩进入装修危险区域,却违反禁止规定将小宝带进来,他们的行为有重大的错误。由于他们的疏忽,放任小宝在装修屋内活动,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小宝从高楼坠落死亡的直接原因。
并且小宝的父母申请自己安装,他们应该对装修全过程有监管责任,因此,王某、邱某对小宝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邓某在知道防护栏拆除,没有玻璃很危险,却因安全防范意识的缺乏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有一定过错。
保某仁寿分公司认为王某、邱某装修时有违规行为,让他们整改。在王某、邱某整改、停止施工期间,保某仁寿分公司在知道防护栏拆除,没有安装玻璃的情况下是很危险的,却没有对他们进行安全警示提示,没有很好履行管理义务,有一定过错。
结合事实,保某仁寿分公司上诉称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成立,给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给予维持。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丨腾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