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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4 0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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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四川省眉山市公安机关召开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2021年工作会,会上通报的其中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涉案3人都是20多岁的95后,他们利用三袋漂白粉非法捕捞到0.92公斤的渔获物。三人到案后,为表真诚悔罪,经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批准,主动购买了10000余尾鲤鱼、10000余尾鲫鱼,在洪雅县柳江镇花溪河支流金银洞沟大桥上游100米处进行增殖放流。
鲜某某指认现场
警方介绍,2021年2月21日18时许,出生于1995年的犯罪嫌疑人鲜某某电话邀约22岁的李某某、24岁的汤某某于次日去洪雅县花溪河支流金银洞沟河道捕鱼。
2月22日上午10时许,在洪雅县花溪镇农贸市场门口一流动摊点,由鲜某某出资21元购买作案工具(3袋含氯“漂白粉”,1KG/袋)后,鲜某某与李某某于11时许回到鲜某某家。12时许,汤某某驾车抵达鲜某某家,他们三人拿着事先购买好的含氯“漂白粉”乘坐汤某某所驾驶的轿车,到达李某某家后,在其家中拿上捕鱼工具渔网兜、白色塑料水桶后,徒步到花溪河支流金银洞沟大桥上游100米处河道。
13时许,鲜某某、李某某二人将“漂白粉”直接撒入河道的两个水潭后,3人坐在河道边等待。半小时后,被毒晕的渔获物开始浮出水面,3人开始用手和渔网兜进行打捞。
15时左右,3人将渔获物(0.92KG)提上岸,打算回家时被洪雅县柳江镇巡河员发现并报警。
16时许,鲜某某、李某某、汤某某三人被柳江派出所处警民警现场挡获。三人当场承认了利用含氯“漂白粉”毒鱼的犯罪事实,并对毒鱼现场进行了指认。
鲜某某等人所用漂白粉毒杀的渔获物
柳江派出所经初查后,于当日将此案移送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鲜某某、汤某某、李某某三人用于非法捕捞的作案工具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月25日,洪雅县农业农村局将此案移送洪雅县公安局。经初步审查,三人利用含氯“漂白粉”毒鱼的行为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洪雅县地处青衣江流域地带,目前正处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工作开局之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鲜某某、汤某某、李某某三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洪雅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了解,三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三人为表真诚悔罪,经洪雅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已主动购买了10000余尾鲤鱼、10000余尾鲫鱼,在洪雅县柳江镇花溪河支流金银洞沟大桥上游100米处进行增殖放流。
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现已移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眉山警方介绍,截至目前,眉山市共办理非法捕捞刑事案件23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移送起诉案件15件,其中洪雅县鲜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四川省公安厅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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