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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的张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3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收取吸毒人员田某某800元现金后,将放置甲基苯丙胺(冰毒)地点的图片微信发给田某某,由田某某自行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115号即眉山市移动公司外空调外机处获取该甲基苯丙胺。
2021年2月16日21时许,张某某在微信收取吸毒人员周某某现金600元后,将放置甲基苯丙胺地点的图片微信发给周某某,由周某某自行到眉山市东坡区赤壁东路89号附1号中国建设银行外获取该甲基苯丙胺。
2021年3月5日,张某某因吸食冰毒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挡获,在被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田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向2人贩卖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眉山全搜索 12309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