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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5 13: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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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儿偷买手机咋个办? 金女士就碰上了这样的烦心事 13的女儿小符偷偷用压岁钱 购买了一部699元的手机
购买手机后, 小符父母发现, 小符原本每天晚上九点至十点 就能完成的作业, 现在要做到晚上十二点左右。 因为偷玩手机到深夜, 小符上课时的状态明显变差, 还多次被老师批评。
3月26日晚, 小符偷玩手机时被父母发现, 便现场没收了小符手机。 事后, 金女士带着手机来手机店退货时 却被商家拒绝了...... 无奈之下, 金女士起诉至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得知,购买该手机的确实是一名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且手机对小符学习影响很大,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也未经家长同意。手机店则以并不知晓购买人系未成年人、无明文规定手机不能卖给未成年人、手机已经被用坏,无法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还手机款。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王雪梅表示:“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风俗习惯中,春节期间许多家庭的长辈会给晚辈发压岁钱,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未成年人获得金钱的途径和金额也不断增多,所以本案中的小符拥有几百上千元符合常理。但结合洪雅地方消费水平来看,作为一个13岁的孩子,花费699元购买物品属于大额消费,未成年人发生的大额交易行为应当征得父母同意。”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符13岁,购买的物品是手机,从手机本身具备的功能及使用目的来看,除购买手机本身产生的费用是明码标价外,使用手机过程中产生的诸如话费、流量费等不可预知的费用,而这些都是未成年人无法在其年龄和智力范围内判断的。且小符所购买的手机为智能手机,不可否认当今社会,智能手机为人们生活提供了大量方便,但对未成年人来说未在监护人的监护下掌握智能手机,未经监护人的有效筛选接收的信息存在多元性,也是未成年人的智力范围所不可控的。
据此,小符独立购买手机的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应当获得小符父母的同意或追认,但本案中小符的父母明确表示不同意,不追认,且要求确认交易行为无效,故小符和手机店家的手机买卖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小符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大额消费购买手机的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未获得监护人追认,其买卖行为无效,小符应当将手机退还手机店,手机店应当将货款退还小符。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商家要本着诚信经营的角度出发,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等高价值商品时,商家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特别是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此外,家长也要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教育孩子正确使用压岁钱,防止因炫富攀比等因素擅自大额消费,以便更好地维护孩子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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