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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上路难免有不小心的时候,比如撞上隔离护栏、路边花坛等等,既使是单方事故,处理方式不同,结果也是大有不同。特别是那些脚底抹油,直接开溜的驾驶人,后续的处理可就不是赔偿那么简单了。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现将整理的近期单方交通事故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0年8月1日04时40分许,马某驾驶川ZUEXXX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岷江一桥上时与中央隔离花台相撞,致车辆及中央隔离花台受损,相撞后,马某弃车逃逸。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对车辆信息进行比对,当日将肇事逃逸者马某抓获。
案例二:
2020年9月12日02时25分许,刘某驾驶川ZF6XXX号小型轿车沿眉山市东坡区文忠街由北往南行驶,当其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文忠街“中国石油CNG”加气站公交站台外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栏杆相撞,致中央隔离栏杆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弃车逃逸。次日,刘某主动到案。
案例三:
2020年12月3日0时05分许,王某驾驶川Z52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赤壁东路266号外路段与中央隔离栏杆相撞,造成车辆和栏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车逃逸。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对车辆信息进行比对,于次日将肇事逃逸者王某抓获。
案例四:
2020年12月6日0时55分许,赵某驾驶川A59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红星东路二段326号外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栏杆及路侧花台相撞,受损的栏杆又与欧某驾驶的川ZSBX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隔离栏杆、花台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弃车逃逸。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对车辆信息进行比对,于次日将肇事逃逸者赵某抓获。
案例五:
2021年01月26日03时54分许,段某驾驶川Z8HXXX号小型轿车沿一环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金象大道198号外路口左转弯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车辆与中央隔离栏杆相撞,致车辆、中央隔离栏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段某弃车逃逸。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对车辆信息进行比对,于次日将肇事逃逸者赵某抓获。
案例六:
2021年03月03日02时54分许,何某饮酒(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42.1mg/100mL)后驾驶川Z7TXXX号小型轿车沿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由北往南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一环东路393号外路段时,因观察不周,车辆与道路中央隔离栏杆相撞,相撞后,飞散的栏杆又与路边公交车站台相撞,致中央隔离栏杆、公交车站台及川Z7TXXX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弃车逃逸。当日,何某主动到案。
以上案例均为财产损失较小的单方事故,但却因驾驶人事后处置不当,导致被追究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被记12分罚1000元,其他违法行为将被并处。
交警提醒您事故后的正确处理方式: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有能力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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