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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部分区县已经开出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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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2 19:33:27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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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

目前成都一些区县已经开出罚单。

 

一日连续三次混投,罚!

 

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3月1日上午10时许开出罚单,当事人叶某某在武科东二路460号世豪嘉柏投放生活垃圾时,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投放,物业发现该违规行为后,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并进行劝阻。

 

同日上午12时许,叶某某再次混合投放,小区物业发现并劝阻无效后上报簇锦执法中队,中队执法人员现场对其给予书面警告。

 

同日下午14时,当事人叶某某再次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投放,根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从金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

3月4日,

金堂县也开出了第一张垃圾分类罚单。

 

 

记者在这张垃圾分类罚单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该市民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记者从成都市各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目前,仅有少部分区(市)县已经开出了少量罚单。据了解,罚单基本上都属于警告。3月是《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的第一个月,目前正处于过渡期,实际工作中主要以宣传、劝导、整改为主。部分区(市)县目前未开出首张垃圾分类罚单。

 

个人不分类投放垃圾

面临100以上50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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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将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将厨余垃圾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采用就地处理等其他减量化方式排放;将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个人违反上述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月仍为过渡时期

“处罚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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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从3月1日起,各城管执法部门已经按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环节开展集中专项执法活动;3月底前,仍为过渡时期。

 

记者发现,新规赋予城管执法部门7项行政处罚权,其中4项有整改前置要求,即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予以罚款或吊销服务许可证。“处罚不是目的,教育引导才是立法本意。”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市民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法定义务,养成分类投放的习惯。

 

4月开始,大部分区(市)县或将开罚单

 

接下来,成都市各区(市)县也会陆续开出垃圾分类罚单吗?对此,大部分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经过3月的过渡期后,4月1日起,相关执法力度可能会有所提升,大部分区(市)县或将开出首张罚单。

 

同时相关工作人员提醒,4月1日起,需要注意的不光是个人,还有物业。《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指出,成都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其中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人。

 

还有哪些情况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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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企业等如果在收运过程中混装混运,一旦被发现,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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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垃圾分类,就一个口诀:

 

能卖钱的蓝桶桶,
易腐烂的绿桶桶,
有毒有害红桶桶、
没人要的灰桶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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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3 13: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IP:保留地址
表示我迟早会收到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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