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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0 09: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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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酒后驾驶川ZHZ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南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对彭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彭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34.1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2017年01月09日20时34分,彭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三大队处罚,此次为第二次因酒驾被查获。
郑某驾驶号牌为川ZBU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思修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郑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郑某体内的酒精含量结果为37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郑某于2019年12月23日14时49分在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思修路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处罚,此次是第二次因为酒驾被查获。 陈某驾驶川ZDVXX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新堰村路段时,被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陈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陈某体内的酒精含量结果为63.6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陈某于2018年07月09日在眉山市东坡区省道103线092公里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现场查获并处罚,此次为第二次因酒驾被查获。 曾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新堰村村委会路段时,被大队民警查获,经对曾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63.9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曾某于2020年06月16日13时57分在眉山市东坡区合林村002公里100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眉山市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现场查获并处罚,此次为第二次因酒驾被查获。
张某驾驶川A2U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红星东路二段被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0.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张某于2017年03月20日19时35分在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中段100米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曾经被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三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的处罚,此次为第二次因酒驾被查获。
本文转载自「眉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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