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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4 09: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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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眉山东坡区某高校学生L某某在2020年11月加入一个QQ兼职群后,将自己添加的微信好友拉进上线(诈骗分子)推荐的微信群里,每拉入一人收取3-12元的报酬。02、眉山仁寿县某高校学生F某于2020年10月、11月在网上兼职,任务是根据上家发送的电话号码添加微信好友,并向好友推送贷款信息,若受害人有贷款意向,便将受害人推送给上家,F某从中累计获利约100元。F某自述在兼职期间,认为此工作只是简单的推送贷款信息的兼职,不清楚是涉诈犯罪活动。03、眉山彭山区某高校学生S某在2020年11月将本人微信出租他人使用,从中获利共计140元。S某认为只是将微信转租挣钱的兼职工作,并不知租借人将其微信用于电信诈骗。04、眉山东坡区某高中学生X某某在网上找兼职时,有诈骗团伙通过微信QQ与其取得联系,要求其通过电话号码搜索微信加好友并拉入指定群中,每拉1人支付6至7元报酬,X某某认为这是正常的网络兼职,并不知其涉嫌违法犯罪。警方提示:千万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帮助嫌疑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或随意出租、买卖自己的微信号、QQ号、支付宝帐户,为各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提供便利,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滋长,也给自己的人生和家庭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本文转载自「眉山那点事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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