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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8 09: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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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诉求 | 关于充电桩的问题 东坡区某小区业主黄先生反映: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需要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已到国家电网进行申请,并将需要的资料准备好,但国家电网给了一份搭伙协议需要小区物业签字,多次找小区物业反映未果,告知物业无权利签字,要自己找小区业委会进行反映,但小区无业委会。希望供电公司回复此事该如何继续进展?告知解决办法。 |
办理结果 | 网友:您好!您的诉求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2020年12月31日17时,工作人员与黄先生取得联系,了解到用户诉求为充电桩办理业务,现已为用户解释清楚相关政策。由于该处申请安装充电桩电表由小区变压器供电,属于用户资产。按照相关规定用户安装充电桩需由物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用户提到的搭伙协议是低压客户电动汽车充电桩办电业务需收取的业务资料之一,工作人员建议用户再和物业友好协商,用户表示理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
反映诉求 | 东坡区乐居街班先生反映:某小区物业每月向店铺商家收取1.35元/度的电费,且一个电表还要额外收费5元,收费过高。希望该小区物业按照供电局规定的电费收取或让商家更换智能电表,由商家自行交费。 |
办理结果 | 网友:您好!您的诉求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2021年1月5日11时,工作人员与反映人班先生取得联系,工作人员与用户沟通后,了解到该用户为终端用户,由转供电主体直接供电、电费交给转供电主体,现已向用户宣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2018)1491号。并告知用户安装电表的分户政策,用户表示理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眉山那点事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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