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早点睡 发表于 2021-3-3 16:53:11

这些“醉猫”不得了,拘留、吊销“跑不了”


酒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这种行为既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也易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警察蜀黍一再强调切勿酒驾!切勿酒驾!切勿酒驾!但总有这样的人因贪杯莫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2月26日——3月1日在这4天的酒驾整治中,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就查获5起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这5起饮酒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均为二次酒驾,以下违法驾驶人均被处予罚款、拘留、吊销驾驶证。









案例一:

2021年02月26日20时57分许,彭某酒后驾驶川ZHZ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南段时被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彭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彭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34.1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2017年01月09日20时34分,彭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三大队查获并给予处罚。

案例二:

2021年03月01日13时13分许,郑某驾驶号牌为川ZBU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思修路路段时,被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郑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郑某体内的酒精含量结果为37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郑某于2019年12月23日14时49分在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思修路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现场查获并处罚。

案例三:

2021年03月01日12时52分许,陈某驾驶川ZDVXX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新堰村路段时,被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陈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陈某体内的酒精含量结果为63.6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陈某于2018年07月09日在眉山市东坡区省道103线092公里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现场查获并处罚。

案例四:

2021年03月01日13时06分许,曾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新堰村村委会路段时,被大队民警查获,经对曾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63.9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曾某于2020年06月16日13时57分在眉山市东坡区合林村002公里100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眉山市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现场查获并处罚。

案例五:

2021年03月01日20时33分,张某驾驶川A2U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红星东路二段被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0.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张某于2017年03月20日19时35分在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中段100米因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曾经被眉山公安交警直属三大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的处罚。

民警提醒:“人生中有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交警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对于“二次酒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相随与共 发表于 2021-3-3 17:02:50

是嘞,不仅自己危险,还危害别人的安全

万物生光辉 发表于 2021-3-3 17:03:19

逮到就重罚,杀鸡儆猴

果与草遇合 发表于 2021-3-3 17:03:43

代驾又不贵,不会喊吗,摩托车除外哈,

liujuang 发表于 2021-3-3 17:23:19

这哈安逸了

自由的风.. 发表于 2021-3-3 17:39:27

弄的好!路上少些胎神!

浪吧啦 发表于 2021-3-3 18:42:41

都把握的恰恰么么的就是不醉驾

carefree 发表于 2021-3-3 20:26:17

这下大家都可以安全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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