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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3 15: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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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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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初,仁寿县公安局怀仁派出所接到一条线索:“怀仁辖区群众卢某某的一张银行卡涉及外省多宗诈骗案件,涉及诈骗金额累计达十多万余元”。接此情况后,怀仁派出所民警迅速侦查,发现该线索中提到的涉诈嫌疑人,也就是银行卡的持有人卢某某,是一位年逾七旬的阿婆。经查:2024年8月,卢某某(女,75岁,仁寿县人)在手机QQ邮箱收到一份邮件,邮件内容是说卢某某符合领取“乡村振兴扶贫资金”的领取资格,并让其加入一个叫“某某组”的Q Q群。加入QQ群后,群里一工作人员要求卢某某将其一张银行卡(附带告知密码)邮寄到指定地点,再由他们将扶贫资金打入银行卡后再寄回来。卢某某信以为真便将自己的一张某某银行卡邮寄给对方。结果该银行卡因涉及外省多起电信诈骗案,被公安机关追查到卢某某。到案后,卢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卢某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处罚。
2024年8月,刘某某(男,77岁,仁寿县人)在手机某某网上加入了一个叫“中国梦—共富计划”的群,群主要求刘某某注册登记后可领取国家扶贫资金。9月7日,群主要求刘某某带起其银行卡去电信街某某银行营业点办理放款业务,对方随即向刘某某账户上放款25000元。款到后不久,群主要求刘某某又将钱转到对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刘某某照做后,从中获利400元。该银行卡因涉及外省多起电信诈骗案,被公安机关追查到刘某某。 怀仁派出所接到线索后,立即通知刘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刘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刘某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处罚。
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 是平时生活中 经常用到的东西 不法分子借用他人的 银行卡转账 用他人的手机卡实施犯罪 并以此逃脱罪责 而出售、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的人 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甚至锒铛入狱
“租售银行卡、电话卡,俗称电诈‘工具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老年人或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所谓的“高薪”“兼职”诱惑,铤而走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切记,买卖、租借银行卡、电话卡均是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以及各类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会面临信用惩戒、严管账户、依法查处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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