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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一张嘴 辟谣跑断腿 …… 有些人为了吸人眼球 通过网络随意发表言论并大肆传播 殊不知 “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终将自食其果
为有效净化网络空间,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各地公安机关均深入推进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4月2日,网民罗某在某短视频平台“沉船事故”视频动态下,散布“200人啊!听说当时已经游到岸边的人,不让上岸,你们知道有多绝望嘛”等不实信息。 引发网友热议,该评论歪曲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泸州市合江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罗某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
4月16日 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 公布一起典型案例
近日,网民蒋某在网络平台发布“2024年内江市公布高中录取分数线”的虚假视频。经公安机关查实,该信息与事实不符,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蒋某已被双流区公安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 不是法外之地 请广大市民、网友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网络家园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洪雅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