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推进城市地下管网有序集约建设和高效使用,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眉山市城市规划区杆管线管理办法》《眉山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由建设单位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挖掘审批手续,方可实施挖掘。城市保障公用设施单位管(廊)道、管线因突发情况需紧急抢修开挖的,抢修完成后按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安全、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在城市道路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的,应当避开道路交通高峰期。
第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需求制定次年道路挖掘计划,并于年底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备案情况,统筹、制定眉山城区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眉山城区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对于同一年度同一路段有不同杆管线建设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各单位一并进行,避免重复开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挖掘道路申请(应急抢险除外):
(一)申请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全市性的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纳入眉山城区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
(五)其他不得挖掘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接到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了解挖掘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对城市道路的挖掘,应切实保证对地下管线的保护,不得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
第八条
杆管线建设必须考虑周边建设用地开发使用强度及负荷,采取预留管孔或管沟等形式避免再次开挖。
第九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园林绿化植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眉山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中心报送地下管线竣工测量资料。若未移交资料或资料不准确,造成杆管线因项目施工被挖掘破坏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