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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 彭山俩网民P图被批评,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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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12 09: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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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编造、传播网络谣言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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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眉山市彭山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在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网上巡查时,发现本地网民何某、陶某在一短视频平台发布不实消息误导网友,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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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何某、陶某为博取眼球、赚取流量、吸引粉丝,在明知彭山没有国际机场的情况下,通过发布经P图软件编辑的标有“彭山国际机场”字样的不实图片,以及配有 “彭山机场可还漂亮、以后坐飞机不用到双流了”文字的抖音视频,引发数百名网友转发评论,误导广大网民认知,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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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遏制谣言传播趋势,民警迅速联系何某、陶某开展调查。两人对其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在民警的宣传教育下认识到错误,主动删除视频,保证以后会严格规范自己的网上言行。鉴于其认错态度良好,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网安民警依法对其作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下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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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公安提示


网络谣言、虚假信息易误导公众,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在网络上虚构事实滋事、造谣、辱骂或诋毁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造散布网络谣言的后果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违法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供 稿:彭山区公安分局

审 核:廖 煜

责 编:底 衡

编 辑:杨 波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眉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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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丛林1 2024-3-14 08:20 威望 +2
13158766789 2024-3-13 23:01 威望 +2
老K光速 2024-3-13 11:19 威望 +2
向着太阳 2024-3-13 06:03 威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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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城美貌男

    发表于 2024-3-12 10: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给蜀黍点赞,批评教育可以解决的尽量不用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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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3-12 13: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我竟然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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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3-12 13: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你一点娱乐精神都没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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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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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3-6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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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3-12 19:00:27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造谣不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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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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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3-13 07:53:3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IP:
    一看就是重庆北站北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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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3-13 18:22:19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IP:陕西榆林
    有些人和部门太死板,缺乏幽默感,避重就轻,找不到工作重点。这无非就是个玩笑,算什么事?那些在网上大肆造谣要分裂眉山市的,啥仁寿要划成都,青神要去乐山喽,咋没见去管一管?那些造谣东坡区要吞并视高,黑龙滩喽,扇阴风点过火,挑起地域仇恨的咋不去管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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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3-26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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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3-14 08:21:54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IP: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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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3-14 09: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浪吧啦 发表于 2024-3-12 13:50
    你一点娱乐精神都没了是吧

    我就是这么觉得的,明显一个玩笑,蜀黍太认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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