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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是洪雅县一名“背背工”,工作是背建渣到指定点倾倒。工作中,凌某前往距离80米远的公共厕所途中不慎摔伤,谁担责? 本期法庭纪实关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某从装饰公司承包了打墙等业务。凌某在刘某处提供劳务,主要工作是从装修现场背建渣到指定地点倾倒,下午1点上班,下午5点下班。事发当日下午1点左右,凌某乘坐电梯达到位于工地所在小区9栋3楼背建渣的地点。 凌某背着建渣乘坐电梯下到负一楼地下室,在倒掉建渣后,凌某想上厕所,便让老板娘帮忙拿着背篓,自己前往距离80米左右的该小区30栋1楼的公共厕所。在还未到达30栋负一楼的电梯口时,凌某不慎摔倒受伤。 摔倒后,凌某多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凌某以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将刘某和装饰公司诉至洪雅县法院,索赔30余万元。 近日,洪雅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原告凌某主张被告刘某及装饰公司没有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工作场所,满足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50%的过错责任。 庭审中,面对法官询问,原告凌某表示公共厕所离案涉工地约为80余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凌某与刘某构成雇佣关系,但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刘某作为雇主,是否应当对原告凌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被告刘某对原告凌某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凌某自认公共厕所离案涉工地仅80余米,从日常生活习惯来判断,该距离并非不能满足上厕所的生理需要距离。刘某雇佣凌某从事的工作并非在某个固定场所,若要求其另行修建或提供如厕地点过于苛刻。 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凌某虽然从事的工作是倾倒建渣,但无论是上楼,还是负重下楼时均乘坐电梯,该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并非是原告称的被告未尽到提供合理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的程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对原告凌某摔伤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案件承办法官王雪梅向原告凌某当面进行了判后答疑。
“我国法律对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即雇主对雇员受伤存在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王雪梅特别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自己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