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中江法院在洪雅县法院的协助下,异地执行完毕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1月31日清晨,中江法院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电话,反映某案件被执行人被查封车辆在眉山市洪雅县某工地施工。执行法官迅速与申请执行人核实车辆位置,同时联系洪雅法院,洪雅法院表示全力协助。随后中江法院“红色雷霆”快反小组迅速反应,奔赴现场。到达施工现场后,在洪雅法院执行局干警的协助下迅速控制被执行人及车辆,但因车辆正在施工,且工程即将面临验收,如立即扣押车辆,将中断施工,导致工程承包人遭受上百万元的损失,被执行人也将面临巨额违约赔偿。
中江法院执行法官充分权衡考虑后,决定先控制被执行人吴某某,允许车辆继续施工。随后执行法官组织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经法官充分分析利害关系,阐明其中利弊,释法明理,最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强制措施是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终目的,中江法院一直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能动司法,不枉法,也不机械执法,充分运用各种执法手段打击失信被执行人,同时也注重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让每一位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