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事故后,两人的儿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过程很不顺利,他将父亲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95万余元。
“母亲去世后,我去保险公司理赔,每次交资料,他们不是说差证明材料就是差现场记录,一直说批不下来。”谈起事故,儿子仍难掩伤心,他表示,父母平时感情很好,发生了这样的事大家都很难过,在保险索赔中遇到各种困难,到法院诉讼后希望能尽快解决。
据了解,保险公司前期拒赔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认为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对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另外一方面,认为案件不能排除肇事司机故意杀害死者的情况。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着重对死者与肇事司机二人的夫妻关系、前期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原因等进行了审查,认定本次事故系过失行为,排除了肇事司机故意杀害死者的可能。
此外,就保险公司在前期理赔中提出的合同约定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上述条款属于对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尽到提示的义务,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基于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儿子死亡赔偿金共计955,370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对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