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22-5-28 09:44:55
手机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D区某商行因2020至2021年期间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商行负责人和经营者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具体涉案原因是因为商行为某组织代为采购和自身经营药品,案涉药品为“藿香正气液、风油精、板蓝根颗粒”。
律师论证
3月22日,明慎所律师接受案件后,详细了解了当事人的涉案案情,认为商行代为采购和自身经营“藿香正气液、风油精、板蓝根颗粒”的行为,按照刑法从新的原则,在2022年3月6日后,已经不再构成犯罪,且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理由是2022年3月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除了非法经营药品的条款,即在该司法解释下,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至于非法经营“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或者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的,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其他犯罪,另当别论。藿香正气液、风油精、板蓝根颗粒,未在上述药品范围中,并不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故不构成犯罪。
同时,研究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于失去司法解释的支撑,已经无法可依。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废止)第七条规定无证经营,经营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该司法解释在2022年3月6日被废止,被新的司法解释所替代。所以商行的行为属于“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形,对法律适用问题,应当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而不能直接适用,否则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按照《药品管理法》从1984年颁布实施起,经历了4次修正/修订,分别为2001年(修订)、2013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9年(修订)。前三次对无证经营行为条文表述:行为+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把刑事责任条款独立出去,成为两个条文。从《药品管理法》修改的立意来看,无证经营与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越来越低,从最初的无证经营必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到如今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其他的关联危害行为,才能定罪。
结合案情,辩护人具有足够、充分的理由为涉案人员做无罪辩护。
案件结果
4月26日,D区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刑事犯罪可免,但行政处罚依然难辞其咎。商行仍将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
明慎律师提醒
药品关乎国计民生,小心轻触为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