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黄先生表示,彭女士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用于获利。彭女士违约在先,应解除合同,保证金不退,彭女士还应将“非法赚取的5500元收益返还给房主”。
彭女士辩称:转租的事实,黄先生早已知晓,且双方多次在微信上讨论此事,转租到现在已超过6个月,应当视作默认了转租行为。如果黄先生执意解除合同,应退还保证金及添置的财产。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彭女士转租行为到黄先生起诉时尚未达到六个月,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黄先生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至于黄先生主张的退还收益的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取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彭女士可以不退还转租取得的收益。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彭女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房屋;驳回原告黄先生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