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规定所称临时户外广告是指气柱类、桁架类、围墙类、道旗类等临时户外广告。除以上几类临时户外广告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其他临时广告。
(二)设置要求
1.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发布临时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业主对广告内容负责。
2.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行业管理标准,不得妨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景观,不得妨碍城市消防和城市交通,确保公共安全。
3.临时户外广告不得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形式。
4.市、区级会节活动宣传需发布临时户外广告的,将活动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安全工作由主办方全权负责。
5.设置在其他地段的临时广告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三)申请审批
1.需发布临时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书、效果图、《安全责任承诺书》。
(一)时间要求
原则上除法定节假日和周年庆可举办促销活动外,还可利用每月的一个周末举办一次临时占道促销活动,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设置要求
1.临时占道促销活动原则上只能在经营场所外指定区域进行。举办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及各类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活动,原则上只在活动涉及的场馆、宾馆周围设置。
2.临时占道促销宣传活动可能影响或妨碍相邻关系人生产、生活的,申请单位(商家)应当征得相邻关系人同意。
3.周末临时占道促销活动仅限宣传本商场或本商铺产品,不得将占道促销作为盈利手段,促销宣传与本商家经营项目无关的内容。法定假日举办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及各类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会议或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将会议或活动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安全工作由主办方全权负责。
4.不得以公益的形式开展商业促销活动。
5.不得以餐饮的形式开展占道促销活动。
6.经批准举办的临时占道促销活动,必须符合防疫、集会、安全要求。如遇特殊情况,举办者应服从主管部门要求。
(三)申请审批
1.需进行占道促销的单位(商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占道促销设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大型商超、固定场所需制定全年促销计划和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后,全年按批准后的方案执行,开展活动的前三日应主动告知住建部门,不再按次申请。如要开展方案以外的促销活动,需另行申请审批。
3.所需材料:申请书、效果图、《安全责任承诺书》。
(四)信用积分管理
占道促销活动的开展需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后,按照审批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面积、业态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评分方法
(1)从事促销活动的单位(商家)均实行分值管理,全年每个单位(商家)基础分共12分。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月对临时促销的单位(商家)进行不定期抽查、考核,考核结果于次月初发放至各单位(商家)。
(3)对违规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当场扣分,单位(商家)签字确认。
2.评分细则
(1)各经营活动的单位(商家),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宣传广告、开展促销活动的,每次扣6分。
(2)各单位(商家)所从事活动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每次扣2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3)活动中出现噪音扰民,引起投诉的,经认定后,每次扣1分。
(4)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经检查确认后,扣6分;活动中引发安全事故的,每次扣12分。
(5)不服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的,每次扣2分。
3.结果运用
(1)扣分标准采取累计制。计分周期为当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重新核定积分。
(2)得分低于等于10分的,对单位(商家)进行约谈警告。
(3)得分低于等于8分的,取消一次假日促销活动。
(4)得分低于等于6分的,取消下一季度的促销活动安排。
(5)全年内累计扣完12分的单位(商家),次年将不再审批商业促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