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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商品房交付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建房发〔2021〕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及范围 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商品房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
全市行政区域内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原则 预售资金监管应坚持“政府主导、银行配合、节点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监管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督指导和东坡主城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眉山天府新区和各县(区)住建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三)眉山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从事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开发企业义务 开发企业应当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负责指导配合购房人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及时为购房人办理网签备案,配合办理预告登记。
第六条 监管银行条件及职责 监管银行应当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承担预售资金监管风险的能力和网络技术条件。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提供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
第七条 监管期限 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集中交付且交付部分完成不动产分户登记止。开发企业在监管期结束后,应持预售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等资料向监管部门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监管部门确认通过后,监管系统解除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章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八条 开立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不超过三个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
第九条 监管协议 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监管部门应当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责、权、利。监管协议一式三份,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条 监管账户变更 监管账户设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若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监管账户的,应由开发企业、监管部门、监管银行三方重新签订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的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变更期间暂停预售商品房网签系统使用权限。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监管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 监管额度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至预售商品房完成竣工验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核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下简称“监管额度”),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企业按照市场价进行测算,为监管部门准予预售房源建安工程造价×130%,具体额度在三方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预售资金缴存
第十三条 资金缴存 项目预售过程中,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严禁开发企业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任何账户;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发放贷款银行应及时将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商品房销售分期付款的,在办理网签备案时,开发企业应当提供按合同约定将销售资金分期存入监管账户的承诺书。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缴存流程 监管银行通过监管系统实时共享网上签约和入账信息,对预售资金收存实施监管。购房人将按揭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后,方可完成拟购商品房的网上签约。
第四章 预售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保函的使用 开发企业可凭本市行政区域内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如现金保函额度和有效期可覆盖开发项目的监管额度和建设周期,项目可不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建设资金的监管 预售资金应当优先保障开发项目的建设。建设资金使用实行先开发企业申请,后监管部门审核,再由监管银行拨付给与开发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及相关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资金监管实行建设进度控制。
预售商品房项目的监管分户账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多余部分资金;未达到监管额度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申请预售资金使用,且不得超过形象进度对应的资金额度。
(一)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累计可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额度的30%。
(二)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50%,累计可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额度的40%。
(三)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累计可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额度的70%。
(四)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累计可申请使用不超过监管额度的80%。
(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累计可申请使用监管额度的90%。
(六)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累计可申请使用监管额度的95%。
第十七条 建设资金申请条件 开发企业应按建设进度节点申请使用建设资金,同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工程应急资金使用 预售商品房项目因销售不畅等原因监管账户内资金无法支付对应节点工程建设资金,开发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工程应急资金用于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直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向商品房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后续销售资金可用于偿还工程应急资金。
第十九条 涉险项目监管 预售商品房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性风险、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监管部门将该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另设监管专户。监管部门严格监督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经开发企业申请,对每笔资金审核用途后,直接划转至施工、材料等收款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的监管 应预缴税款的预估额度资金实行先审核后拨付的监管程序。开发企业依法缴纳税款时,可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只能拨付给税款征收机关与开发企业约定的税款缴纳账户。
第二十一条 开发贷还款资金监管 开发贷资金偿还实行先审核后拨付的监管程序。开发企业依法偿还该项目开发贷款时,可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只能拨付给开发贷款抵押银行与开发企业约定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预售资金其他用途 涉及开发企业正常经营费用和其他合理开支的,实行先审核后拨付的监管程序。由开发企业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监管银行拨付至对应账户。
第二十三条 信用管理运行 预售资金监管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挂钩,信用等级为A级的,申请使用对应节点的监管额度可上浮10%,且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集中交付期满后,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信用等级为B级的,申请使用对应节点的监管额度可上浮5%,且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后,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监管系统的监测和随机抽查;眉山银保监分局依据监管部门提供的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监管账户交易明细等信息,与监管银行上报数据交叉核验,通过大数据穿透监测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情况,对资金异动情况及时核查,受理咨询投诉,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置违规行为,并公开披露。
相关监管部门加强辖区内商品房工程建设情况监测预警,妥善处置相关矛盾纠纷。
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违规责任 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预售商品房网签系统使用权限: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缴存或支取预售资金的;
(二)与购房人未进行网上签约但签订书面合同,未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支取预售资金的;
(四)存在代收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行为的。
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管部门进行警示约谈,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信用扣分。
第二十六条 银行违规责任 监管部门对监管银行违反监管协议约定的,依照协议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并抄送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处理。
贷款银行未按相关规定将购房人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由此造成监管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工程建设而停工6个月以上的,由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抄送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处理,监管部门不再与其签订监管协议。
第二十七条 相关主体违规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相关人员违规责任 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有关格式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施行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保监分局和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监管部门按照开发项目进展情况,依据本办法调整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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