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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17: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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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喜欢,妻子多次打赏女主播。因怕被阻拦,妻子瞒着丈夫去打赏。一次次打赏,40余万元积蓄成了“别人的钱”。“纸终包不住火”,丈夫发现后,将妻子及主播、第三人微播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东坡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原告诉被告莫某(原告妻子)、被告丁某某(女主播)以及某微播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进行了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莫某系夫妻。2020年1月开始,被告莫某与第三人微播公司签订了《抖音用户注册协议》、《抖音充值服务协议》,成为抖音平台用户,并在抖音平台充值大量现金。7个月内,被告莫某将购买的408.5442个抖币(折合人民币为40.85442万元),通过虚拟礼物的形式,多次在抖音主播即被告丁某某直播间内进行赠与。
打赏赠与款由第三人微播公司平台与被告丁某某按50%的比例分配,分别获取收益为20.427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1.被告莫某与第三人微播公司签订有《抖音用户注册协议》,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根据该协议,被告莫某的合同义务只是承担流量费、上网费,莫某的打赏行为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必须履行义务,是莫某的自愿行为,属单务行为。因此,案涉的打赏行为是莫某对主播的赠与行为,不是履行网络服务合同的消费行为。
2.案涉打赏费用达40万余元,且是被告莫某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行为,是用原告和被告莫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打赏,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期间知道莫某的打赏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的外,应当在取得对方同意之后进行。被告莫某在本案中的赠与行为因处分了属于原告的财产,原告的诉讼行为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莫某擅自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因此,被告莫某就原告的财产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平原则,也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原告要求被告丁某某、第三人微播公司对打赏款的一半予以返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
3.由于被告丁某某与第三人微播公司对被告莫某的案涉打赏赠与款各分得50%,从公平原则考虑,应由被告丁某某和第三人微播公司分别向原告返还打赏赠与款10.213605万元。
【判决结果】: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东坡区法院判决被告丁某某和第三人微播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返还打赏赠与款10.213605万元。
来源:东坡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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