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1-7-13 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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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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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5 17: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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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摊卖小吃、水果、干杂货,生活中很常见。彭山一男子竟摆路边摊卖起了散装汽油,被当地群众举报后被抓捕。 近日,彭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正式施行以来,眉山法院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2021年4月14日下午3点多,彭山区公安分局观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前程路附近,有人开着面包车卖散装汽油,十分危险。 民警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将卖汽油的男子左某某挡获,现场査获6桶塑料桶装92#汽油325升。
经法院审理査明,2021年3月中旬至2021年4月上旬,左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汽油装在多个塑料桶内放置于自己的面包车后备箱中,在彭山城区向他人贩卖,用于车辆使用,牟利2000余元。 左某某供述,他每次卖汽油都是现金交易,卖价大约5.6元左右,还会根据汽油的市场价格进行波动。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左某某管制五个月,对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的储存、经营等活动。 判决宣告后,左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ー)正式施行以来,眉山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案件承办法官杨德勇表示,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如易燃易爆的汽油、天然气、乙醇硝酸铵等,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害,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杨德勇特别提醒,要经菅此类危险化学品,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否则不论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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