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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餐喝酒, 在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社交。 除了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还得加一句“共饮有风险,酒友要谨慎”。
桌上一起喝了酒, 下桌有人出了事, 同饮者可能也要担责。
29岁的小伙子杨某与朋友吃自助餐饮酒后,交通事故身亡。杨某的父母将一同饮酒的朋友告上法庭,索赔37万余元。近日,仁寿县法院视高法庭开庭审理了该案。
2020年5月30日,林某约朋友杨某和秦某一起在仁寿县视高镇吃自助火锅。吃饭过程中,三人均在火锅店拿了啤酒饮用。 饭后,三人打算去彭山的KTV唱歌。杨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并搭乘林、秦二人共同前往。当晚10点38分左右,杨某因开车时速过快,且操作不当,车子与马路中心金属护栏相撞,杨某当场死亡、林秦二人则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是家中独子,未婚。悲痛的杨某父母将林、秦二人诉至法庭,认为两人作为聚会召集者、同桌同饮者,明知杨某大量饮酒却不加劝阻,反而结伴出游,对杨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庭上,杨某父母出示了当天自助火锅店的录像。从录像画面上来看,杨某多次举杯。经法庭调查,当晚三人饮酒约9瓶,其中杨某饮用最多,大概喝了五、六瓶左右,秦某喝了两瓶多,林某则喝了不到一瓶。 林某、秦某共同辩称,这次聚餐是朋友间正常的邀约聚会,大家全程没有劝酒。饭后杨某提议去唱歌,林某还询问过他有没有问题。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做出合理的预判,酒后驾车本身属于法律禁止行为,共同饮酒者之间不形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林某、秦某对于杨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和方式。 法庭判决:杨某承担主要责任 同饮者负有安全注意义务
法庭认为,林某邀约秦某、杨某聚餐系朋友之间正常的情谊行为,无证据证实相互之间有拼酒、劝酒的行为,邀请、参与喝酒本身与杨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自己的酒量以及酒驾对自身人身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但其在饮酒过程中却不加以节制,并在已经饮用较多啤酒的情况下,仍驾车并搭乘林、秦前往彭山唱歌,故对事故的后果,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认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同桌饮酒之人相互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这种安全注意义务是指同桌人之间应当承担的提醒、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救护等义务,且该义务应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法庭认为,本案中,林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共饮者以及饮酒后的同行者,且为三人中喝酒最少的人,理应更清醒和理智。但其在明知杨某已经饮用较多啤酒,甚至可能已达到醉酒程度的情况下,对杨某酒后驾车前往彭山唱歌一事未有效阻拦,反而同行,最终酿成杨某当场死亡的事故结果。故酌定林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约3万6千元。同时,秦某作为共饮者,非组织者,法院酌定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约1万8千元。
案件承办法官杨利花特别提醒大家:参加饭局酒局,不要执着于劝酒、拼酒;在同桌人饮酒过量时要出言劝阻,在酒局结束后也对同桌饮酒人员的安全做出妥善安置,确保饮酒人员的酒后人身安全,尤其是作为饭局酒局的组织者,这种注意义务更重。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宾主尽欢。
(部分视频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了解更多法院资讯 扫码关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