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4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眉东府公〔2024〕23号
眉山市东坡区2024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于2024年5月24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4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851号)批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2024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桥楼村2、3、4组,万华社区7组;修文镇铝城社区24组,面积合计3.4311公顷(51.4665亩)集体土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东坡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东府发〔2023〕9号)规定执行,其中:尚义镇4.5万元/亩,修文镇4.29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眉东府规〔2022〕3号)规定执行。
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眉东府规〔2022〕3号)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时间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具体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镇(街道)开展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4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眉东府公〔2024〕24号
眉山市东坡区2024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于2024年5月24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4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852号)批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2024年第19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铝城社区21、22、23组,面积合计21.9548公顷(329.322亩)集体土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东坡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东府发〔2023〕9号)规定执行,其中:修文镇4.29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眉东府规〔2022〕3号)规定执行。
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眉东府规〔2022〕3号)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时间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具体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镇(街道)开展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