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家禁毒办、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禁毒办通〔2018〕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东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东坡区公安分局及所辖派出所作为指定受理机构,举报电话:110、028-38113110,信件举报地址:眉山市东坡区长安中路135号东坡区公安分局,邮编620010。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现奖励。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本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东坡区公安机关管辖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包括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我国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
(二)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10克以上500克以下,视情奖励5000元至1万元;缴获500克至10千克,视情奖励2万元至5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8万元至30万元。
(三)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千克至100千克,视情奖励1000元至2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5万元至30万元。
(四)举报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后,容留符合行政处罚的1人奖励1000元,容留符合刑事处罚的1人奖励2000元。举报贩卖、运输等涉毒刑事案件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后,刑事处罚1人奖励3000元。
(五)举报吸毒人员,经公安机关查处的,凡行政处罚1人奖励800元,凡责令社区戒毒1人,奖励1000元,凡强制隔离戒毒1人(含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奖励1500元。(举报吸毒违法人员奖励,按照其受处罚最高标准奖励,不叠加。)
(六)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比照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等毒品缴获数量进行奖励。
(七)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八)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每查处一家制毒工厂(含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窝点),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视情奖励3万元至30万元。
(九)举报旅店业、娱乐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出租房屋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和业主,为毒品违法犯罪提供条件的,经查实,一起案件奖励1000元至3000元。
(十)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十一)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1亩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下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下、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下的,奖励1000元;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3000元。
(十二)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三)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公安机关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奖励举报资金由区财政预算、东坡区公安分局统筹管理。举报奖励金由东坡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批并发放。
第十一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