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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3 17: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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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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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属于我国严格管制的物品,非法持有、制造、买卖、出租、出借枪支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彭山区公安分局破获1起非法制造枪支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缴获疑似火药枪两支。 经了解,工作中,黄丰派出所民警接到线索称,辖区群众李某疑似持有枪支。鉴于该情况恐引发较大风险隐患,派出所负责人立即带领民警前往李某家中进行核查,现场查获两支疑似火药枪。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李某持有的火药枪,一支系家中祖辈遗留,时间久远,多年未使用,外观已发黄,部分零件缺失;另一支系李某某近期组装而成。李某以往有打鸟爱好,其通过网络购得一把射钉器和一根无缝钢管,但中途因外出务工一直不曾组装。近期,李某回到家中,将购买的零件进行组装,被知情群众举报。经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枪支为射钉器改制的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李某某对其非法持有和制造枪支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已被彭山公安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三条 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非法制造并持有枪支,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和社会隐患。如果发现有人制造、贩卖或者持有枪支弹药,请及时向110进行反映。 来源:寿乡金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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