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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是打击违法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然而 却有一些人拒不配合执法 对民辅警进行谩骂甚至施以暴力 挑衅执法权威 对于此类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公安机关一律依法严惩!
2024年6月20日14时许,仁寿县公安局慈航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某旅店有人殴打旅店老板。接警后,仁寿县公安局慈航派出所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到某旅店住宿,拒绝出示身份证登记并殴打旅店老板。民警到场后,面对民警的现场执法,夏某某拒不配合,出警民警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约束至酒醒后做进一步处理,民警刚将夏某某带上警车,夏某某在车上突然情绪激动,欲强行下车,民警口头警告,夏某某不听劝告,借着酒劲撕扯、推搡民警,并挥手击打民警头部,致使民警头部多处受伤。经警告无效,民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酒醒后,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后悔不已。目前,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因涉嫌袭警罪已被仁寿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同时规定,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袭警罪,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入刑,其目的是为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尊重人民警察”的良好氛围。
应当承担。人的个体酒量差异较大,有些人酒量惊人,喝酒如灌凉白开,有些人则是“一杯就倒”,导致醉酒程度难以判断,酒后自我控制能力无法用一个科学客观的标准去统一鉴定。因此,如果醉酒成为免责、减责的理由,则不可避免存在有心人士故意让自己陷入“醉酒”状态去实施犯罪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具备相应刑事责任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醉酒行为后果也应有充分的预见性,因此,应当对自己的酒后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几类人群有: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聋哑人、盲人、精神病人。 注意:不包含醉酒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喝酒前需多掂量
不影响工作生活的情况下 在自控范围内适度饮酒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权威不容挑衅。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面对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切勿因一时冲动,暴力抗法,挑战国家法律尊严、挑衅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否则将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针对辱警、袭警的违法犯罪行为,仁寿公安将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和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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