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 寿 县 人 民 法 院
本院在执行廖祝文与夏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夏成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祝文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夏成兴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执行人具体下落线索且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夏成兴(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61102XXXX)),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日,住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红砖街9号(现文宫镇文化社区2组)。
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夏成兴下落经查证属实且被控制;提供被执行人夏成兴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证属实。
执行案号
(2022)川1421执3329号
执行标的
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夏成兴下落经查证属实且被控制的,申请人自愿支付悬赏费1万元;提供被执行人夏成兴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证属实的,申请人自愿支付悬赏费2万元。
(三)悬赏有效期
2024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9日止。
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等信息,本院将对提供的信息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的线索,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上述悬赏金额计算方式支付悬赏金,悬赏金由本院直接从执行款项中支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奖励:
1、有关人员提供的有关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掌握的;
2、有关人员提供的有关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内的;
3、有关线索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4、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其他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
5、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
对提供相关线索的人员身份和其他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联系人:杜法官
联系方式:17711001307
特此公告。
来源:仁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