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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我县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顺利化解潜在遗留风险,我局草拟了《仁寿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自2024年3月8日至4月6日,共三十天(自然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真实姓名(附联系电话)向我局反映。 意见受理: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改革办 电话:028—36202520 附件:仁寿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8日
仁寿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中“鼓励试点地区探索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要求,审慎处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20年7月3日以前已建成,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段处置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在符合现行或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的 由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同意使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可按照《仁寿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仁规自资发〔2023〕64号)等相关政策处置。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之间的 先进行违法查处(已处罚的可提供历史查处佐证资料),再由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同意使用,乡镇(街道)审核后,在属地村(社区)公示7个自然日无异议,完善土地合法手续,报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可按照《仁寿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仁规自资发〔2023〕64号)等相关政策处置。 第四条 本意见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如与上级政策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五条 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来源:仁寿县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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