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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4 09: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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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IP: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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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伙收购90吨种姜,经营产生分歧后,法院判决杨某应归还李某种姜共计25600斤,杨某逾期未还,李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些种姜已被杨某卖了。当初,杨某卖出种姜价格为5元/斤,而眼下种姜价格仅为2.5元/斤,种姜存放过程中还有自然损耗,这怎么赔?近日,丹棱县法院执行法官巧用调解之力化解万斤姜纠纷,促成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杨某赔偿李某9.8万元,案件顺利执结。
李某与杨某合伙做种姜生意,共同收购了90余吨种姜,因在经营中产生分歧,双方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合伙协议,并确定了各方种姜应得份额:杨某应归还李某种姜共计25600斤。 因杨某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遂向丹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返还种姜25600斤。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调查核实,发现此案并非申请事项字面意思那般容易:- 一是杨某已将25600斤种姜卖出,该案申请执行标的已经灭失;
- 二是杨某即便现在能够归还25600斤种姜,也显然有失公平。依杨某所述,此前卖出种姜价格为5元/斤,而眼下种姜价格仅为2.5元/斤,如此机械办案不能解决双方争议;
- 三是杨某客观上虽有擅自出卖种姜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却非故意,因种姜存放会伴随持续的自然损耗,且其价格有下行趋势,杨某为保全双方的共同利益不得已而为之。
为解决双方争议,执行法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杨某对李某予以赔偿。双方虽认可以现金赔偿的方式解决,但关于赔偿金额又产生了新的分歧:- 关于种姜总量的确定,双方对种姜存放过程中的自然损耗认定分歧较大,李某认为损耗不能多于3%,而杨某认为损耗不能少于21%;
- 对种姜单价有争议,杨某表示是此前5元/斤卖出,而李某认为其卖出价格偏低。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由于缺少强制性的法律指引,执行法官针对种姜的一般损耗、市场价值及价格波动情况做了详细的市场调查。在此基础上,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协商,并对赔偿方案提出了中立的参考建议。经过法官的引导及一番激烈的谈判,双方终于握手言和,最终以杨某赔偿李某98000元结束本案执行。
当事人在通过诉讼主张返还财物时,一是要知悉并考虑到财物是否有返还的可能及财物本身的价值波动,通过诉讼确定该财物价值对双方权益的保障更为充分;二是财物占有人切不可抱侥幸心理,以擅自转移、处置财物等方式逃避执行或将面临牢狱之灾;三是要理性看待法院执行,在一些纷争中,各退一步往往能取得双方更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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