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黄某带领沈某、王某等人到山西省务工。务工结束后,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发放,沈某因年龄较大不会操作手机银行,便委托工友王某帮其查询工资是否到账,王某在自己手机上用沈某的银行卡号注册了手机银行,设置了登录密码,查询完工资到账情况后将登录密码告诉了沈某。2022年7月初,黄某、沈某、王某等人返回四川,返回时,黄某尚欠沈某1400元工资未支付。
返回途中,黄某向王某提起缺钱给人发工资时,王某称自己绑定了沈某的银行卡,可将沈某银行卡内的钱转出来用。黄某遂通过王某的手机进行尝试,果然顺利转出了1元钱。
试验成功后,黄某打算"进入正题”。2022年7月5日,黄某向王某索要了沈某手机银行的密码,随后以发工资为由让沈某告知其短信验证码。没想到的是,仅凭短信验证码不足以绑定沈某的手机银行。登录失败后,黄某从蒲江县驱车前往沈某所在地洪雅县东岳镇,再次以发工资为由,让沈某当场进行人脸识别登录。登录成功后,黄某便将沈某卡内的8605元转移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中。
数日后,沈某发现自己银行卡的余额“不翼而飞”,经查询银行流水,得知是被黄某转走了,遂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