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妨害安全驾驶已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社会反映突出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即构成该罪。”案件承办法官郭玉珠表示,该案系眉山法院审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保障其安全行驶尤为重要,抢控方向盘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危及众多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依法惩处,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人大多是因为一时冲动”,结合此案,郭玉珠特别提醒,乘客在出行中若与司乘人员发生了纠纷应通过事后协商或投诉等途径解决,多一点沟通和理解,切莫逞一时之快而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于不顾。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