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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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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丹棱县一男子在顺龙乡花近万元买了四株楠木,
私自采伐后被法院判处。
自己买的树就能随便砍吗?
本期法庭纪实关注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
在丹棱县顺龙乡小学,丹棱县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顺龙乡镇、村组干部,网格员、村民代表等70余人旁听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尤某来到丹棱县顺龙乡幸福村5组,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购买汤某林内的2株楠木,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林内的1株楠木,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购买赵某林内的1株楠木。
次日,尤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了购买的4株楠木。经四川省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林内被采伐的树木树种均为樟科楠木属楠木,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起源关系为野生,即自然飞籽成林,非人工种植,树木蓄积为2.1942立方米,树龄为81-83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庭审中,尤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今后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法官、丹棱县法院刑庭庭长汪成虎结合近年来审理的部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例,向旁听群众讲解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干警还向旁听群众发放了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宣传资料。
“没想到砍自己买的树子都要被罚款、判刑。回去以后我要给家里的人也讲讲。”旁听群众纷纷表示,这样的庭审很生动,通过旁听庭审和聆听法官的讲解,深刻认识到了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性,并会以此为鉴,好好保护身边的环境资源。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丹棱法院一直致力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并注重加强法治引导”。汪成虎表示,通过惩治犯罪和法治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让公众更加了解环境资源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破坏环境资源行为,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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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阴荏苒 发表于 2021-7-17 10:24 自己种的还不能砍呢别说买的了!种你可以种,长大了想砍得办证,再大就得挂牌牌,那就是国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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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1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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