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9日中午,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乘妻子辜某某一同回家,途径仁寿县吊庆村王家湾(地名)时,王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跌入路边的水渠中,造成王某某受伤,辜某某死亡。
当天,王某某之子向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撤案申请,载明“由于操作不当,致该车冲出路面,跌入路旁的水渠,此次事故是由王某某造成的。当事人家属对此事故责任,无任何异议。”12月19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说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同时载明“事故路段为村道,水泥路面,全宽2.5米,路面平整、干燥,天气为晴,白天,视线良好”。
2020年2月底,王某某及其子将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以及道路所在社区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赔偿36.9万余元。
经过现场勘验,仁寿县法院审理认为,据交通事故证明,当时能见度高,道路平整干燥,王某某作为熟悉路况的本村村民,对其驾驶车辆若操作不当导致的行为后果应具有认知和预见能力,故该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仁寿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上诉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