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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0 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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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
近期,国内多地从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上检出新冠病毒,“物防”成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任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市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部署,规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现就全市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生产经营冷链食品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提供贮存服务的第三方冻库要进行登记备案。严格履行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诚信经营,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市场(园区)开办者须在“川冷链”平台登记注册并及时录入产品相关数据信息,履行索证索票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信息追溯体系。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具有“两证明一报告一信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川冷链”追溯平台信息),无以上手续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冷链食品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过程均须实行严格的清洁和消毒管理。重点对人员、工作服、冷链食品外包装、生产加工设备器具、环境、高频接触物体表面、运输车辆等进行清洁和消毒。常用消毒剂包括醇类、含氯类、过氧化物类、季铵盐类消毒剂,消毒剂应严格按照要求浓度进行配比,确保消毒效果。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从业人员工作时要佩戴口罩、手套和工作服。有条件的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配备洗手消毒设施或用品,提醒消费者挑选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做好个人防护,提供一次性手套或隔离口袋等防护设施。生产加工、贮存单位员工和外来人员应登记、亮码、测体温、戴口罩,发现异常及时处置。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和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须每周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其他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环境和从业人员实行流动监测。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置和报告疫情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核酸检测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行业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不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眉山市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组 (冷链物流工作专班) 2021年1月15日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微东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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