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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记者从眉山市青神县公安局获悉,该县公布一起涉黑涉恶团伙的查处结果。 据悉,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学为垄断青神县城南农贸市场的猪肉销售,组织被告人杨某、余某、方某君等人通过参与竞拍,哄抬价格,以非法形式取得青神县城南农贸市场猪肉摊位经营权。
去的经营权后,被告人宋某学通过亲自实施或安排被告人杨某、余某、方某君、彭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青神县城南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宋某学案庭审现场
青神县公安局缜密侦查,经过六个多月前期摸排和证据收集,成功打掉垄断青神县城南农贸市场猪肉零售摊位的宋某学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向青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同时,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提前介入,历时10个月,以被告人宋某学、杨某、余某、方某君、彭某涉嫌构成恶势力集团犯罪提起公诉。青神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学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判处被告人宋某学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不等刑期。
△3.22恶势力团伙案宣判现场
宣判后,被告人宋某学、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宋某林学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明显“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是典型的涉恶案件,但是由于实施的行为主要集中于违法行为,单次能评价为犯罪行为的仅有一次,对于系列的违法行为如何认定至关重要,不仅影响罪数认定,也影响犯罪集团的认定。 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县扫黑办运用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多次组织政法机关召开案件会商会,就案件争议焦点等问题达成共识。
△宋某学批捕案件讨论会
在侦办阶段,检察院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案件审查,提出侦查取证建议,指导证据收集工作,实时审核,从实体法、程序法的选用上进行严格把关,对法律文书、侦查措施进行认真核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
最终,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严格审查宋某学犯罪组织的结构特征,坚守不降格也不拔高的指导精神,依法认定宋某学等5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掌握眉山」 |